2014年8月21日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这一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模式。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以其特有的灵活性、低成本性受到广泛关注,但也因相关配套制度不明,使该新生模式在实践操作中缺乏明确的参考依据。本文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并结合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运行现状,对其优劣势作简要分析。
一、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法律适用
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设立主要依据的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私募股权基金允许以基金合同的形式设立。此外,根据该办法第20条规定,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设立、运行上可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
二、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优势
1.投资者人数方面,契约型基金投资者人数多于公司制及有限合伙制基金。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公司制基金、有限合伙制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而契约型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累计可以不超过200人。
2.基金运作灵活度方面,相比公司制及有限合伙制基金,契约型基金投资者进出机制更具有灵活性。基金增减资无需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投资人仅需遵循基金合同约定进行申购和赎回。投资人若想对外转让基金份额,仅需符合证监会105号令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具体转让要求可在基金合同中自行约定。
3.设立成本方面,契约型基金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设立,形成信托法律关系,基金本身不具备独立法律主体资格,可直接使用基金管理人名义对外进行股权投资。而公司制及有限合伙制基金必须设立专门的基金运营平台,无论设立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均需要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增加了设立成本。
4.税收制度方面,私募股权基金的收益通常有两类:一类是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另一类是转让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收益。两种收益进行分配时缴税方式是不同的。契约型基金不存在双重征税问题。首先,契约型基金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其自身不必纳税;其次,契约型基金不属于境内税务登记主体,故理论上亦无法直接从事代扣代缴行为。目前,对于契约型基金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问题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实践中,税务部门不对契约型私募基金征税,并且不要求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缴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应自行就其收益所得进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三、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现存主要问题
1.契约型基金财产独立性方面较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仅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并没有关于基金财产独立性的明确规定。因契约型基金对外投资时以基金管理人名义进行,使得在认定基金管理人自有财产和其管理的基金财产方面存在风险。
2.税收制度方面也处于不确定状态
如前所述,因相关征税规定的缺失,目前税务部门不对契约型私募基金征税,并且不要求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缴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但因契约型基金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进行对外投资,不排除未来将基金管理人纳入征税主体的可能性。
3.契约型基金对外投资退出途径受限
契约型基金以基金管理人名义进行对外投资,实际为股份代持。股转公司问答虽确认了契约型私募基金可投新三板拟挂牌企业,但是含有契约型基金权益的公司进行IPO时仍受到阻碍。由于目前证监会并不认可契约型私募基金作为企业上市的股东,这就意味着契约型私募基金无法通过IPO途径退出。